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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田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在房县**乡**村**组(小地名:**坡)的山林里下钢丝套猎捕野生动物,并邀约被告人吴某某一同参与。同月10日,二被告人发现田某甲在山场上安置的钢丝套猎捕了2只野山羊(疑似斑羚),均已死亡。后二被告人又在山上捡板粟时,带着的猎狗咬死了1只疑似猪獾野生动物,二被告人将上述野生动物去毛、肢解成了2个羊头、8只羊腿、4块疑似猪獾肉。被告人吴某某分得1只大羊腿。两被告人将3只羊腿、羊心、羊肝(疑似斑羚)、1块疑似猪獾肉食用。2019年11月14日二被告人将剩下的野生动物肉用蛇皮袋装好,由被告人田某甲驾车与被告人吴某某一起将野生动物肉从房县上龛乡带至房县县城,途中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

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对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猎捕到的野生动物种属、保护级别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疑似野山羊为斑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猪獾确认为猪獾,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晓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80621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房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767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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