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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申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局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7********,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自治县,租住于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局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适用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先后两次到务川自治县昇辉医院付某某工地,趁工地无人之机,将付某某工地上使用的价值3230.00元的铜芯线、电锤、电镐、二锤和一台切割机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平分挥霍。

2、2019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立诚中学路口一门店门口人行道上,趁夜深人静之机,将田某甲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价值700.00元的电瓶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175元平分挥霍。

3、2019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浙商城停车场,趁夜深人静之机,将田某乙停放在停车场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价值620.00元的电瓶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120元平分挥霍。

4、2019年7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窜至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浙商城进口处,趁夜深人静之机,将舒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2辆三轮电动车价值1500.00元的电瓶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175元平分挥霍。

5、2019年7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鸭子洞(地名)麒龙秀林美域工地上,趁工地无人之机,将谢某甲得一台价值800.00元电焊机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200元被吴某某挥霍。

6、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三中隧道洋溪岔路口,趁夜深人静之机,将刘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价值5180.00元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作案后,将车藏匿在被告人吴某某家院坝内用黄色塑料纸遮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该车电瓶取下出售,得赃款200元挥霍。

7、2019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公厕旁的地下停车库,趁夜深人静之机,将何某某停放在此的2辆电动车上价值1800.00元的电瓶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平分挥霍。

8、2019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外环路黄泥丫(地名),趁夜深人静之机,将肖某某放在公路边人行道上施工所用价值750.00元的钢材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140元平分挥霍。

9、2019年8月下旬一天中午,被告人申某某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兴之柯祥瑞世家6栋1单元102室,趁无人之机,将谢某乙的价值350.00元的铜芯线盗走。作案后,销赃得款125元挥霍。

10、2019年9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经共谋后,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保元公厕旁人行道上,趁夜深人静之机,将向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价值3100.00元的三轮电动车盗走。作案后,将该车推到杨村加油站附近将车电瓶取走。作案后,销赃得款平分挥霍。

破案后,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己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但该车已不能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多次盗窃、课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杨保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4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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