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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程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卢市**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卢市**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因房屋装修购买黄沙一事发生争执,吴某甲遂请托金鹏飞(另案处理)出面,邀约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携带钢管刀具与吴某乙共同协商解决此事。程某某随即邀约被告人杨某甲、严某某等人,杨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与程某某一道。当日下午,吴某乙邀约曾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刀具一同前往。双方到达本市钟惺大道天城明珠小区附近的望乡园土菜馆后,徐某某手持匕首威胁金鹏飞,而后吴某甲、程某某、严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等人与吴某乙、曾某某、徐某某等人持械互斗,程某某驾车撞向徐某某,致使吴某乙、曾某某、徐某某受伤。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乙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程度;曾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程度;徐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程度,胸部、左上肢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协议书、收据、人口信息、说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曾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严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持械聚众斗殴,致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程某某、杨某甲、严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起诉换押证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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