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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程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弄**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东路**网吧楼下,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程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两瓶。随后,在李某甲位于新建区的家楼下,程某某以人民币660的价格将以上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李某甲。

2019年12月27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东路**网吧楼下,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260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程某某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随后,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公园门口,程某某以人民币330元的价钱将以上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李某甲。

2019年12月28日,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东路**网吧楼下,被告人吴某某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程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2瓶。随后,在**网吧楼下,程某某以人民币660元的价格将以上两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李某甲。

2019年12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三次贩卖含可待因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某、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吴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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