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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粟某某等盗窃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原籍。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原籍因本案,2020年7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粟某某、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粟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吴某某四人结伙预谋盗窃电线后,当日13时许,吴某某驾驶湘E9****面包车载粟某某、朱某乙、朱某甲来到陵水县**镇**大道****店门口,由朱某甲以购买物品吸引老板林某某的注意,由粟某某将店内的七捆威特牌电线藏在衣服里盗走。随后,吴某某、粟某某等四人驾车到陵水县**镇**菜市场***五金店,由朱某甲以购买物品吸引老板黄某某的注意,朱某乙、粟某某将店内五捆威特牌电线藏在衣服里盗走。经鉴定,****店被盗七捆电线价格为人民币2073元;***五金店被盗五捆电线价格为人民币1594元,共计人民币3667元。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四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刑事裁定书等; 

2.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结论认定书二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份、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四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粟某某、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文娟

                                    书  记  员: 李怀飘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粟某某、朱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68159****。

    2.案卷材料4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四部,海南省非税一般缴款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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