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7********,壮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88********,瑶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2********,瑶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以上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四人合谋,以使用浸泡过农药的有毒鸭肉投喂狗只,致狗只死亡后将狗只盗走,然后再将狗只屠宰加工,以每斤18元的价格卖给惠阳区**市场一狗肉店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具体如下:
一、2019年11月6日7时,被告人吴某甲强驾驶无牌白色鬼火摩托车搭载罗某甲,罗某乙驾驶无牌红色鬼火摩托车搭载盘某某窜至惠阳区**基地对面空地,采用上述方式盗走了被害人谢某某的三条黑色土狗。
二、2019年11月7日7时,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四人再次窜到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走了被害人谢某某两条黄色土狗。
三、2019年11月8日7时,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四人再次窜到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盗走了被害人谢某某一条黄色土狗。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先后分别将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2辆、蛇皮袋1个、塑胶盒子1个、针线2捆、折叠刀1把。经鉴定,被盗的六条狗只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