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9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定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肥东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始,被告人吴某某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处租赁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路的“**健身工作室”二楼场地,用于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招揽袁某某负责收钱、上分、下分、退钱等工作,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介绍拉拢客源,共同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二人明知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博机房,仍同意提前确认赌客身份通知吴某某,并向吴某某、袁某某提供健身工作室的POS机、二维码扫描牌用以收取赌资,再将赌资转给吴某某,为吴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
2019年1月17日晚,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健身工作室”二楼查获该赌博机房,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五人、赌博机房工作人员袁某某,现场查扣赌资现金2600元,赌博机3种10台共计24个操作机位。经现场对赌博机进行侦查实验,其中21个操作机位可以正常使用,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计分和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功能,应认定为赌博机。
2019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王某某;同年3月5日,公安民警抓获吴某某;同年3月6日,公安民警抓获肖某某。2019年1月18日,黄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袁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
3.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5.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租赁场地用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机房,仍为其组织客源、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机房,仍为其提供场地以及资金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1575517****)、王某某(1875698****)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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