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甲”,女,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曾某某,绰号“乙”,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7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路**号,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2017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刑)商量后,决定每人投入人民币2万元,共同承租李某乙(已判刑)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重建地)二楼用于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该赌场规定以打每炮人民币600元的“转转麻将”(放炮的人下位,由其他人接位继续打的一种麻将打法)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分为下午、晚上、晚晚场三场,由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三人轮流值班,并按参赌人员每人每场人民币5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同年2月26日,李某甲、吴某某、胡某某开始组织赌博人员打“转转麻将”进行赌博,同年4月份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将赌注提高至每炮人民币1000元,并按参赌人员每人每场人民币1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同年6月9日,吴某某、胡某某退股,麻将馆由李某甲一人经营直至同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期间,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共同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22532元,每人分得人民币101764元,李某甲单独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
2016年12月21日、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分别自动到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麻将、赌资;2.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胡某某积极主动,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吴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某、胡某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某、胡某某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吴某某、胡某某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浩洋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吴某某联系电话:1370748****,胡某某联系电话:1587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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