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皖通达****”船舶船主,户籍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皖通达****”船舶船员,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皖通达****”船舶为被害人中国*甲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马鞍山石油分公司、南通市*乙石油有限公司公司承运汽油的机会,在靠泊中石化**码头卸货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胡某某采用提前关闭船舱卸油阀门的方式多次窃取“皖通达****”船船舶承运的汽油,合计24.6吨,共计价值103320元。后将盗取的24.6吨汽油,于2020年4月29日、5月10日二次在长江南通段九圩港附近水域销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68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化辉
检察官助理:韩 宁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如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退赃退赔人民币120000元暂扣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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