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9********,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路**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200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景谷县公安局管辖,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告人李某乙在“林某某”(姓名不详,在逃)的安排下,从中国重庆市出发,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偷渡到缅甸佤邦贺岛“**国际大酒店”打工。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何某某也在“林某某”的安排下从深圳乘飞机到昆明市,被告人胡某某则从重庆市到李某甲昆明市**号、何某某会和,后三人从昆明市乘车至孟连县,偷渡到缅甸佤邦贺岛“**国际大酒店”打工。因疫情等原因,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商量后决定一起偷渡回国。2020年9月30日,五人先后通过乘车、绕行的方式到达中国勐康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对面的山上等待时机,10月1日凌晨4时30分许,五人乘坐皮划艇渡河到中国境内,上岸时被巡逻警察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证明、体检表、活动轨迹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月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二十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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