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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苏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号,现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张某甲、孙某甲(另案处理)纠集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孙某乙(另案处理)长期在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333弄多处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二人系上海**物业有限公司保安,二人利用在本市**区**路**弄内做保安的便利,为张某甲、孙某甲在梅川路1333弄内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望风,向孙某甲提供警车进出小区的信息进行通风报信并从中获利。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同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区**路**弄****物业办公室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后如实供述。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和张某甲在梅川路1333弄开赌场的期间,该小区物业保安吴某某、苏某某为其赌场望风,及时告知其警车进入小区的情况等。

2.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与孙某甲之间的微信转账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与孙某甲在微信中聊天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实该案案发情况及各被告人身份情况。

5.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在明知孙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帮助其望风,告知警车进出小区情况,并将钱转给孙某甲获取利息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值班律师:钱继华:1361187****;苏某某值班律师吕福广:133118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  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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