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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莫某某等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龙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周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张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与案外人邝某某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任总经理。2019年8月份,吴某某全面接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公交车站后面*超市*楼的华为体验手机店(华为店)和超市入口南面第二间商铺的VIVO品牌手机店 (综合店)。案发时被告人莫某某为综合店店长,主要负责综合店和华为店的销售管理工作和售后工作,被告人李某甲、林某甲、张某甲为综合店销售员工;被告人周某某为华为店店长,主要负责综合店和华为店的销售业绩考核和上下班管理情况,被告人林某乙为华为店销售员。

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不正当高额利润,在上述综合店和华为店内销售假冒“HUAWEI”、“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被告人莫某某、周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在吴某某授意和安排下,故意引诱顾客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并从中提成。截至案发时,吴某某、莫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共向肖某某、李某乙等16名被害人销售假冒“HUAWEI”、“iphone”注册商标的手机。经鉴定,涉案16部手机中,其中11部手机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产品,5部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实际售价计算,以上16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机共价值人民币51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笔录、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肖某某、李某乙、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李某甲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莫某某、周某某、林某甲、张某甲、林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十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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