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迪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号**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绰号“阿军”、“军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2月底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迪姐”)、被告人葛某某(“阿军”、“军哥”)、“星哥”(身份信息不详)、“阿亮”(“阿华”,即罗某某,另案处理)、“道哥”(身份信息不详)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以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索取香烟、收取管理费进行诈骗活动。
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在58同城发布招收酒吧服务员的招聘信息,应聘者联系吴某某后,吴某某则称需要购买香烟来打点关系,并让应聘者到指定地点等候。应聘者到达指定地点后,吴某某安排“星哥”,或“星哥”安排“阿亮”等人来接应聘者。接到应聘者之后,“星哥”或“阿亮”等人便带应聘者去指定的便利店购买香烟,并让应聘者自行到下一地点等被告人葛某某来接。被告人葛某某接到应聘者后遂向应聘者收取管理费,接着将应聘者带到“星哥”指定地点或带给“道哥”,之后被告人葛某某逃离现场并中断联系。
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58同城上投了简历,后李某某添加了baby迪姐(吴某某)的微信,baby迪姐在微信上向其说明了公司待遇、个人形象包装费以及需要花钱打点关系等事情,并通知李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下午13时到深圳市龙岗区**路**路等baby迪姐。李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接到“亮哥”的电话称是baby迪姐安排接待李某某的。随后,李某某到附近便利店买了三条软中华和一条芙蓉王(合计人民币2296元)并交给“亮哥”。接着“亮哥”让李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地铁站等一名叫“军哥”(即葛某某)的男子,称“军哥”会安排工作和宿舍。随后,“军哥”(葛某某)带李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KTV门口,让其在门口等人过来面试和安排宿舍,并让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 1468元作为打点费用。之后,李某某在KTV门口遇到**的经理得知被骗,遂报警。被害人李某某合计被诈骗了人民币3764元。
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28日,吴某某、葛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分别诈骗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65元、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3200元。截至到案发,被告人吴某某从“星哥”处共收取提成人民币47630元。
2019年3月28日1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3月26日1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门前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葛某某处扣押了黑色OPPO手机一部;从吴某某处扣押了型号为苹果、中兴等6部手机和2张手机卡;2.书证:人员基础信息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手机卡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上川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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