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住湖北省**市**县**镇***路**号***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间,于 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大书”,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住广东省**市**县**村租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逮捕。2019年2月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间,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住湖南省常德市*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逮捕。2019年2月5日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间,蔡某甲于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6日和8月1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7月5日和9月19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胡某某与柳某某(均已提起公诉)成立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以海外免费旅游和体检为幌子,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寻找合作的美容院,利用美容院诱骗有经济实力的被害人前往泰国、马来西亚、迪拜等地进行海外医疗。在海外医疗期间由假冒的教授虚构事实或夸大病情对被害人下危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唯托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商、美容院配合假教授劝说被害人接受治疗,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各被告人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应聘的方式进入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公司后,其先担任市场部区域经理,负责对接上海、浙江、湖北、湖南地区的代理商和美容院的工作;后担任“泰神奇”项目总监,负责督促品牌区域经理完成定下的工作任务。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明知唯托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项目是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与唯托公司其他人员、假教授、代理商、美容院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完成了区域经理和总监职责所规定的全部行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导致23余名被害人被骗,涉案金额760余万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3万余元。
2、2016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进入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市场部“泰神奇”品牌项目区域经理。在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唯托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项目是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与唯托公司其他人员、假教授、代理商、美容院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完成了区域经理职责所规定的全部行为。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曾某某导致20余被害人被骗,涉案金额950余万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0万元左右。
3、2017年4月,被告人蔡某甲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先是在培训部负责培训新员工,后在市场部任“泰浪漫”品牌项目的区域经理。在工作期间,被告人蔡某甲明知唯托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是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与唯托公司其他人员、假教授、代理商、美容院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完成了区域经理职责所规定的全部行为。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蔡某甲导致5名被害人被骗,涉案金额130万余元,其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客户分析表、出国确认函、提成发放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曾某某、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蔡某甲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小玲、谭飞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蔡某甲现被羁押于茶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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