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5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林金爱,广东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碧珠,广东斐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士多店门口,用扑克牌以赌“十点半”的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共约9800元。被告人覃某某于2020年8月加入,与丈夫、被告人吴某某共同抽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提供扑克牌、台凳、免费矿泉水供赌客使用。
2020年10月28日0时许,民警查处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以及参赌人员6人,查获赌资2300元及赌具扑克牌、桌椅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覃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29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