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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覃某某开设赌场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968号

被告人覃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居委会**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桥**号**栋**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单元**室。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9月2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下旬以来,被告人覃某某伙同吴某某共同出资后,租赁遵义市红花岗区爵士蓝岛百年老街7号门面,并购买麻将机、发放筹码牌,采取“三丁拐”麻将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两人从中抽头获利。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抓获参赌人员郑某某、姚某某等共7人(均已行政处罚)。截止至案发,被告人覃某某、吴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麻将牌、筹码牌;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帐目截图、接受证据文书、租赁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姚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覃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华华

助理检察院:陈新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覃某某、吴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伍册、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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