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覃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吴某某,人称“阿*”,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街**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原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人称“依*”,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靖西市**镇**路**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原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后销售给吸毒人员。

1、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靖镇主山街附近将10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某某乙。

2、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华街附近将50元毒品卖给某某乙。

3、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覃某某在靖西市新华街附近将50元毒品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4、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岳圩镇岳圩街附近将毒品销售给被告人覃某某,并通过微信向覃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40元,覃某某买到毒品后在乘车经过化峒镇检查站时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18克。

5、2019年7月22日,一名吸毒人员“小黄”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吴某某便携带毒品来到岳圩镇卫生院附近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07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油箱下方查获毒品可疑物7小包,净重5.99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验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过称笔录、照片,手机微信指认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