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1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查重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得知女友李某某在其工作的民族餐厅被同事陈某乙欺负。吴某某赶往民族餐厅与陈某乙理论,并与陈某乙发生了肢体冲突。吴某某认为自己丢了面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许某某,告诉许某某自己在民族餐厅被打了,让许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过来帮自己出气。许某某接到吴某某电话后,自己独自开车来到民族餐厅,与吴某某见面后,吴某某再次要求叫张某某过来。许某某便打电话给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带着三名年轻伢子来到民族餐厅,吴某某与许某某、张某某等人进入民族餐厅要求餐厅交出陈某乙。民族餐厅老板刘某某出面与吴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等人协商,双方谈好由民族餐厅请吃饭并赔偿几条烟。在包厢准备吃饭时,张某某和他叫过来的年轻伢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丙、郭某某砍伤,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丙、郭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陈某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住院病历、刑事和解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陈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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