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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许某某等盗窃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委,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园。2008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路**号****,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园。于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7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宁省锦州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镇,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园。于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文圣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在2020年2月份至4月份先后4次窜至辽阳市文圣区冶建平房盗窃暖气片21片,4个穿栏杆,2个锅炉还有一些钢筋。其中在李某某家中盗窃10片暖气片,其余三户为动迁户已交房。

2.吴某某、徐某某伙同被告人沈某某在2020年2月份2次窜至辽阳市文圣区冶建平房盗窃暖气片14片,3个锅炉,1扇大铁门还有一些钢筋。其中在林某某家盗窃一片暖气片,一扇大铁门,另一户被盗的为动迁户已交房。

3. 吴某某、徐某某伙同同案犯王某甲(另案处理)在2020年3至4月份窜至辽阳市文圣区冶建平房汤某甲家盗窃暖气片10片,一扇大铁门;又到辽阳市白塔区二热电附近平房张某某家盗窃暖气片5片,一个发电机,还有一些钢筋。

4.吴某某、徐某某伙同沈某某和王某甲在3月份窜至辽阳市文圣区冶建平房(动迁户已交房)盗窃铁皮,2个窗栏杆,1扇铁门,一个铁丝网。

每次盗窃后,四人都将铁制品卖到废品收购站,将钱挥霍。

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盗窃暖气片14组价值人民币787元;王某甲参与盗窃的15组暖气片价值人民币798元;吴某某、徐某某参与盗窃50组暖气片价值为人民币2657元;被扣押的铁门、电机、锅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4元。

案发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在辽阳市文圣区三合驾校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王某乙、朱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汤某甲、汤某乙、林某某、李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沈某某以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  刚

2020年8月20日

附: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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