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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屈原管理区**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绰号“阿牛”,在逃)结伙,从深圳市光明区叫了一辆货拉拉小面包车到龙岗区坪地街道红岭工业区**号**栋****有限公司一楼进行盗窃,当天三人共盗窃该公司的磁铁原材料590公斤,得手后三人将盗窃来的磁铁原材料卖给林某某,获利32800元,其中吴某某分得7800元,谢某某分得500元,许某某分得25000元。经鉴定,被盗的磁铁原材料总价值为人民币170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手机、磁铁(照片)、手电筒(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价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等。

本院认为,二被告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属于从犯且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羡

2020年3月23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4.随案移送手机2部,赃款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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