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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谢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79****,汉族,初中文化,**老板住香港天水围**2017年10月16日因走私毒品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4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香港**村**楼。2018年1月30日曾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对二案合并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雇主“阿凡”(另案处理)携带犀牛角入境,吴某某再雇请被告人谢某某携带过关。2019年10月24日,谢某某在香港上水火车站附近从吴某某处取得已打包好的犀牛角后,从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在入境大厅待查通道等待排队时,谢某某因害怕被查获遂偷偷将犀牛角丢弃在通道一边,然后其再过关。随后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该批货物,经视频倒查,系谢某某现场丢弃。经鉴定,该案货物为哺乳纲奇蹄目犀科黑犀属黑犀犀牛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7年版)附录Ⅰ保护动物。涉案犀牛角总值人民币67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1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查验记录,扣押文书,通关记录,前科资料等;2.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关视频,手机恢复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贤洁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光盘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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