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于2019年9月份给绥化市北林区**镇政府干旧房改造工程,因工程款纠纷,2020年1月17日10时许,吴某某、谭某甲等人欲强行进入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办公楼找领导要说法,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巡逻防控大队民警刘某某等人对吴某某、谭某甲等人进行劝阻,告知信访应去信访接待大厅,谭某甲等人不服从民警指挥,推搡民警刘某某,辅警董某某、陈某某等人,吴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刘某某眼部,致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受伤,吴某某、谭某甲被民警现场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赔偿损失,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书三份、谅解书、收条、现场照片;
2.证人谭某乙、于某甲、于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使用暴力手段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谭某甲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