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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贝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7********,汉族,高中文化,宁波鄞州**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护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乡**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贝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市镇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医药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贝某某、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向丁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防护口罩后,销售给被告人贝某某、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7 4370元。

2020年1月26日起,被告人贝某某、高某某明知从被告人吴某某购进的防护口罩系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朱某某等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口罩货值金额3.2万余元。

经检验,上述防护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防护口罩均为假冒“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人贝某某、高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贝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贝某某、高某某及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贝某某、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贝某某、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贝某某、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贝某某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松延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贝某某现被羁押在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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