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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7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经营**商店,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古井年份原浆”、“口子窖”系列等品牌白酒准备进行销售。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商店及仓库内依法扣押古井献礼版214瓶,古井五年226瓶,古井八年67瓶,古井16年4瓶,古井20年12瓶,口子窖五年232瓶,口子窖六年112瓶,剑南春32瓶,五粮液24瓶,茅台6瓶,海之蓝10瓶,天之蓝43瓶,梦之蓝M3白酒7瓶,梦之蓝M6白酒16瓶,共计1005瓶。

经商标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涉案扣押的白酒进行鉴别,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合肥市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扣的上述假酒价值人民币166889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66889元,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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