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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赵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91********,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曾于2013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建业路路口,因行车琐事与被害人赵某甲产生争执,三名被告人进而共同将被害人赵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右侧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名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甲辨认本案三名被告人的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三名被告人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4月14日

附:

1.三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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