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路**号**幢**室,现住址福建省沙县**坊**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路**号**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本案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连某某合作收取“六合彩”投注,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通过手机微信或现场收注等方式在沙县*幢*梯**室、沙县城西北巷**号收取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六合彩”投注后向被告人连某某报单,被告人连某某收到被告人吴某某收取的“六合彩”报单后再向其上家“胖哥”(另案处理)报单,被告人吴某某按投注金额的3%从中抽成,被告人连某某按投注金额的2%从中抽成。被告人吴某某收取“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共计59612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17883.6元。被告人连某某收取“六合彩”投注赌资数额共计645160元,非法获利12903.2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沙县城西北巷**号收取“六合彩”投注时被沙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连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连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引多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吴某某收受赌资596120元,被告人连某某收受赌资645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静
检察官助理:王 辉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连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被告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516064****,取保候审地址:沙县*幢*梯**室;被告人连某某联系电话:1312306****,取保候审地址:沙县凤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涉案款物:被告人吴某某的黑色苹果7手机1部、记录本1本、六合彩图纸1张、现场查扣赌资960元、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连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0元暂扣于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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