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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邹某某非法采矿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公司洪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占股51%、邹某某占股29%、吴某某占股20%,合伙在会昌县**镇**村**小组的河道旁(原**砂场)以清淤疏浚的名义非法采砂,并通过与会昌县**矿业公司合作经营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返还款由会昌县**矿业公司打给**公司后,再由**公司会计洪某某(另案处理)按股份比例转付给吴某某。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在**(砂场)临时上岸点非法采砂共计10991.7立方米,销售砂石款466228.4元,非法所得2331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淤疏浚的名义非法采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0707****;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6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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