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镇**路**小区**号楼**室,住福建省寿宁县**镇**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24200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楼**号,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楼**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于2020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 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80号院东单元**层**户的出租屋内,雇佣被告人郑某某及张某某(该于3月8日被雇佣),采取一日三班轮班制,通过被告人吴某某在“ 必赢棋牌”软件中的代理账号,为该赌博网站(该软件设有“深海捕鱼”、“百家乐”、“抢庄牛牛”等11种赌博方式)担任充值代理。
参赌人员通过“必赢棋牌”软件的充值入口,与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在该网站的微信联系,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吴某某的代理账号充值(1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遂向该赌博网站购买积分(1元人民币购买1.02积分),并充值到参赌人员的赌博游戏账号中。
经山西华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在“必赢棋牌”软件的代理账号共吸收赌资为12,228,598.34元,抽头渔利为239,565.91元,参赌人数约为269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期间,共吸收赌资为9,418,462.21元,抽头渔利为185,69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账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4、人身安全检察笔录;
5、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肆册、审计报告壹册及补充说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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