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租赁位于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街**小区**单元**室用于开设赌场,由刘某某、吴某某二人共同管理,邀约胡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打100元不等金额的“三丁拐”(即三人麻将)遵义麻将进行赌博,每桌麻将每场抽取1200元的“茶钱”(即抽头子钱,每天分早场、中场、晚场、夜场),并聘请被告人祝某某等人协助管理,祝某某在麻将馆内负责看监控、泡茶水、购买物品、发牌、收取“茶钱”(抽头子钱)、结账等工作。2019年3月5日,吴某某退出经营,吴某某、刘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渔利20万元,除去开支,吴某某分得7.5万元。
2、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5月19日期间,刘某某、罗某某共谋后,继续经营该麻将馆,由刘某某、罗某某二人共同管理,邀约胡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等人打100元不等金额的“三丁拐”(即三人麻将)遵义麻将进行赌博,每桌麻将每场抽取1200元的“茶钱”(即抽头子钱,每天分早场、中场、晚场、夜场),并聘请被告人鄢某某等人协助管理,鄢某某在麻将馆内负责看监控、泡茶水、购买物品、发牌、收取“茶钱”(抽头子钱)、结账等工作,鄢某某领取工资5000元后离开麻将馆。2019年5月19日17时许,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现场查获。
3、在刘某某等人开设麻将馆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到该麻将馆内赌博。2019年2月13日,钟某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表明要在刘某某的麻将馆内放高利贷(俗称放水),经刘某某同意后。2019年2月17日,因胡某某在刘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赌博输了钱,需要资金结算,钟某某通过刘某某放了10000元的高利贷(10000元日息100元)给胡某某,获利500元;2019年3月23日,因赵某某在刘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赌博输了钱,需要资金结算,钟某某通过刘某某放了20000元的高利贷(10000元日息100元)给赵某某,获利400元。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为了维持麻将馆的运转,钟某某放了140000元(每月10000元利息500元)高利贷给刘某某用于维持麻将馆的运转,获利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鄢某某、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吴某某退赃75000元,被告人鄢某某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祝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鄢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抽头渔利15万元,被告人鄢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发牌码、抽头、结算等帮助,被告人钟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资金,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鄢某某、钟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钟某某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鄢某某、钟某某均取保候审,电话分别是:1998520****、1878630****、1398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碟27张,到案经过1份,询问笔录1份(6页)、调取证据通知书等1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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