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事废品回收加工,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大道**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9日被庐江县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9日被庐江县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8月22日夜晚,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驾驶车辆至巢湖市散兵镇,盗窃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放置在巢湖市散兵镇S316省道路边的绿色塑料环卫垃圾桶8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垃圾桶价格为人民币1030元。
2、2018年9月13日夜晚,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驾驶车辆至巢湖市散兵镇、槐林镇,盗窃合肥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和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放在新S316省道路边、原S316省道路边的蓝色塑料垃圾桶20只(其中7只已经庐江县法院判决)、黑色塑料垃圾桶1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庐江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14只垃圾桶价格为人民币1395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被庐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翟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荣柱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钟某某现住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叶名好、张小龙、翟效松证言各一份共六页、指认笔录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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