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横**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宿舍**幢**梯**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潮州市枫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医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居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林某甲、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卢某甲、曾某乙、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并案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 公司级别
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自2018年12月份起,通过互联网接入合伙设置“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0998”公司级别账号,利用该公司级别账号,设置大股东级别、股东级别、总代理级别、代理级别、普通会员等级别账号,利用各个级别账号、权限、密码,招引参赌人员进行分级网络投注。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卢某甲通过持有大股东级别账号并以投注额的“贡献度”占有公司级别的股份。被告人李某乙协助被告人吴某某收送赌资、转账等日常操作。公司级别账号“we0998”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共接受下级参赌人员网络投注金额人民币236261000元。
2. 大股东级别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从“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88[w8]”大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市区及潮安区**镇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8582561元。
(2)被告人陆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从“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83[w3(F)]”大股东级别账号,在湘桥区**镇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1565693元。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从“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86[f1]”、 “we87[f2]”大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2563351元。被告人郑某某协助被告人杨某某收送赌资、转账等日常操作。
(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从“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91[w(l)]”大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438266元。
(5)被告人张某甲、卢某甲及同案人陈耀镇(另案处理)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合伙从“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通“we03[d2]”大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各自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5437780元。
3. 股东级别
(1)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we86[f1]”大股东级别账号开设“sx77[a]”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701909元。
(2)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we86[f1]”大股东级别账号开设“cv55[c]”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汽车修理店,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537015元。
(3)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we88[w8]”大股东级别账号开设“wu38[李]”股东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527604元。
4. 总代理级别
(1)被告人曾某乙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曾某甲经营的“sx77[a]”股东级别账号开设“op894[乌克兰]”总代理级别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460521元。
(2)被告人卢某乙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李某乙经营的“wu38[李]”股东级别账号开设“as22888[l]”总代理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通过互联网接入设置分级账号,接受下级参赌人员进行网络投注,共接受参赌人员注投金额人民币268692元。
5. 代理级别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wu3320[己]”总代理级别账号开设“wu3335[提]”代理级别账号,并在该账号下开设“wu3338[提]”会员账号,在潮州市枫溪区其住家,将参赌人员陈某甲、陈某乙、谢某某等多人向其投注的赌资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人民币1141660元。
二、赌博罪
1. 被告人文某甲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wu3332 [自]”代理级别账号开设“wu5558[卫]”会员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及潮安区**镇卫生院,将参赌人员文某乙、文某丙、林某乙等多人向其投注的赌资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932528元。
2. 被告人李某丙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we3334[s]”代理级别账号开设“we3355[s]”会员级别账号,在潮州市潮安区**镇其住家,将参赌人员朱某某、赖某某、林某丙等多人向其投注的赌资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201110元。
3.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在“鸿胜”六合彩外围码网络赌博网站开设“gp[p3]”会员级别账号,在潮州市区其住家,将参赌人员邱某某、周某甲、郭某某等多人向其投注的赌资进行网络投注,投注金额共人民币99062元。
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林某甲、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均于2019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卢某甲、曾某乙、卢某乙均于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电脑、手机、笔记簿等相关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报表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佘某某、张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卢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卢某乙、林某甲、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卢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卢某乙、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卢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卢某乙、林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李某乙、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林某甲、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卢某甲、李某乙、郑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曾某乙、卢某乙、林某甲、文某甲、李某丙、冯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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