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5********,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5********,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吴某某、陆某某与姜某某、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吧玩,期间陆某某、吴某某等人因与刘某某等人在酒吧门口发生争执被刘某某等人追打,随后吴某某、陆某某、潘某乙等人相继跑到潘某甲停靠在酒吧门口的汽车旁,由潘某甲打开车尾箱,吴某某、陆某某、潘某甲等人取出木棍、玻璃胶枪等工具追打刘某某、朱某某、包某某,造成刘某某轻伤一级,朱某某、包某某受轻微伤。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潘某甲、吴某某、陆某某3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陆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吴某某、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吴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附:
1.三被告人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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