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5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梅塘镇**村**沟**号,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来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投案自首。因涉嫌盗窃罪,经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来到珠海市拱北口岸分局案件审查大队投案自首。因涉嫌盗窃罪,经拱北口岸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轻轨珠海站旅客咨询服务中心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在为顾客兑换外币过程中,不按照约定的汇率,以秘密调低汇率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的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付某某的港币426元、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港币355元、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港币426元。三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退还三被害人共计港币600元。
2018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港币3500元,次日,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了被害人上管某某的港币575元、盗窃被害人阮某某的港币625元。后被害人上管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退还被害人上管某某港币300元,扣除手续费人民币150元后退还被害人阮某某用于兑换的人民币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物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009 、159****54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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