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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现住原籍。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号,现住原籍。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7日、6月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7日、6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江淮JAC商务车邀集被告人陈某某从福建省永定县城出发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一路边,按照吴某某的安排,陈某某驾驶吴某某事先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号牌男装摩托车,尾随吴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将汽车停放好后,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某往村庄到处转悠物色作案目标。

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再次驾驶汽车载陈某某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一路边,停好汽车后两人一起在汽车上睡觉。23时左右,吴某某只身空手前往实施盗窃,陈某某留在汽车里等候。约一个小时后,吴某某带着四块墨彩挂屏(梅、兰、竹、菊)和一个蛇皮袋(装有一张福禄寿画、一张梁仁盛书法、两个锡烛台、一个锡双耳炉、一个锡炉座等物)返回汽车边,陈某某则下车帮忙把盗得的上述物品抬上汽车,后由吴某某驾驶汽车一起逃离。

2019年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当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逃离途经梅州市梅县区**镇**路段时,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民警设卡抓获,并当场从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扣押到四块墨彩挂屏(梅、兰、竹、菊)、一张福禄寿画、一张梁某某书法、两个锡烛台、一个锡双耳炉、一个锡炉座等物品。

经失主丘某某辨认,从吴某某驾驶的汽车内扣押的四块墨彩挂屏(梅、兰、竹、菊)、一张福禄寿画、一张梁某某书法、两个锡烛台、一个锡双耳炉、一个锡炉座失主丘某某老屋“**庄”失盗物品。破案后,上述物品发还失主丘某某。

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一张福禄寿画、两个锡烛台、一个锡双耳炉、一个锡炉座属于明代至民国时期的一般文物;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四块墨彩挂屏(梅、兰、菊、竹)、一张梁某某书法,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赖某甲(已判刑)从福建省永定区县城来到永定区**镇**“**第”与村民赖 某乙一起喝茶期间,陈某某先行离开,并发现“**第”楼梯下面有两块木匾,其便将两块木匾藏放在“**第”的门口,然后,陈某某与赖某甲各拿一块木匾逃离。

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块木匾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扣押在案的两块木匾发还失主赖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入户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玉

2020年7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扣押的作案工具江淮JAC商务车一辆、手机一部、本田摩托车一辆等已随案移送,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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