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结伴至启东市**开发区**新城**号**休闲会所一楼西侧包间进行足疗消费。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商议,趁包间内无人之际将足疗技师被害人仲某某遗留在包间内的1部VIV0牌X27手机窃走。尔后,被告人吴某某将手机藏入自己口袋,待被告人陈某某结账后,两人离开现场。嗣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商定,由被告人吴某某支付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66元,手机归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102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在本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检察官助理:陈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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