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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河区********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

以上两名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二人通过使用老虎钳将电缆线剪断的方法盗窃了深圳市坪山区一带****、****等基站、机房的电缆线,盗窃得手销售给惠州市大亚湾**广场附近的温某某经营的废品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实施的涉嫌盗窃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楼平台,将该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12根RRU地线设备盗走。

2.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巷**号**楼平台,将该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馈线、RRU地线等设备盗走。

3.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村**巷**号**楼平台,将该处**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RRU地线设备、将该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RRU地线设备盗走。

4.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楼平台,将该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RRU地线设备盗走。

5.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楼平台(**路**宾馆天面),将该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RRU地线设备盗走。

6.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楼平台,将该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的****基站内RRU地线设备盗走。

7.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号**楼,将该处**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机房内电池线、接地线、纯铜接地地排等设备盗走。

8.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村**巷**号**楼平台,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的****机房内的纯铜电池电缆线、纯铜连接条、纯铜地排、地线等设备盗走。

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6695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老虎钳;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蓝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8.电子数据:2019年9月2日坪山区**社区**村委旁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卷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老虎钳一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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