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我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贝贝,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村**号。被告人郭贝贝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8年12月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5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贝贝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涉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共同经营“苏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将自己有轻微损伤的牌号为“苏E1****”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送至该公司维修、保养,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经预谋由,采用购买部分旧配件更换汽车原有配件,并由被告人高某某指使被告人郭贝贝驾驶被害人张某甲的汽车故意与他人车辆碰撞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赔偿。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郭贝贝驾驶被害人张某甲的汽车行驶至苏州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与庞金路路口处,故意与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的牌号为“苏EB****”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失共计人民币39833元,后保险公司赔付了被害人张某乙的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27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4日、16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零件更换清单等;
2.证人张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价格认定局对汽车被损坏部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发生时路面监控录像、微信通讯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郭贝贝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群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郭贝贝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6页、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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