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马某某;微信名:s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监,户籍在江苏省东台市**镇**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乡**街道**号,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微信名:z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微信号:l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名:5某某,VIP包房荷官),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危某某(VIP包房荷官),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路**号**栋**单元**号,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街**号**幢**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绰号:s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17号包房荷官),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6********,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17号包房荷官),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小区**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浩某某,17号包房记账人员),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17号包房记账人员),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镇**村**号。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小某乙,“保险”人员),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区**镇**村**组。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14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16日、17日告知各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4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在本市静安区大统路988号的水上棋牌室17号包房内,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沈某甲组织人员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以每局5%的比例抽水。被告人程某某以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预定水上棋牌室的赌博场所并支付定金500元。被告人程某某与徐某某、沈某甲事先约定同组赌局、共担输赢,抽水盈利扣除房费等开支后三人平分。被告人程某某当日招揽赌客“小某丙”、“耿某某”等人参赌,招募“保险”人员即被告人宋某某和记账人员即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告人戴某某为赌局服务。被告人程某某和宋某某分别招募荷官即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局发牌。
同日,在上述棋牌室VIP包房内,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郑某甲、被告人刘某甲组织人员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以每局5%的比例抽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事先约定同组赌局,抽水盈利扣除房费等开支后三人平分。被告人吴某某事先授意被告人刘某甲以每小时600元的价格预定赌博场所并支付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刘某甲分别招揽赌客沈某乙、冯某某、章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吴某某招募“保险”人员即被告人宋某某为赌局服务。被告人吴某某又与宋某某分别招募两名荷官即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危某某为赌局发牌。
当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将该棋牌室内17号和VIP两个包房中正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活动的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及部分参赌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具、赌资等涉案物品。经查,当日17号包房中的涉案赌资数额为115,000元,抽水金额7,000余元,VIP包房中的涉案赌资数额为195,000元,抽水金额20,000余元。
上述十四名被告人均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具、赌资照片(有被告人签字确认)、《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十四名被告人并当场扣押赌资、赌具、手机等涉案物品的事实。
2.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及电子数据固定硬盘、光盘、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程某某等人组局、预定场所、招揽赌博人员、抽水等犯罪事实。
3.公安民警扣押的17号包房、VIP包房的两张赌资记账单复印件、筹码照片,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所在的17号包房涉案赌资数额为11.5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所在的VIP包房涉案赌资数额为19.5万元,两间包房的赌资数额共计31万元。其中VIP包房的抽水金额记录为2.29万元。
4.证人章某某、沈某乙、刘某乙、周某某(赌客)、王某某、胡某某(棋牌室服务员)、窦某某、刘某丙(棋牌室股东之一)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两个包房内正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及同案人郑某乙系该棋牌室的实际经营人的事实。
5.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徐某某、沈某甲、李某某、危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戴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部分辨认笔录、同案人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十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14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调取的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十四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郑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危某某,被告人程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沈某甲、蒋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戴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甲、程某某、徐某某、沈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危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戴某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郑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徐某某、沈某甲、李某某、危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戴某某、赵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十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烨雯
检察官助理 江 淼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被告人吴某某、郑某甲、程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其余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五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补充材料(聊天记录)一份及案犯身份卡六份。
3.电子数据固定光盘三张、硬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及辩护人材料若干。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六份。
7.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