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常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法人代表,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常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股东,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乡**路**号,住湖南省常宁市**路**栋**户。因涉嫌诈骗国家资金,于2019年5月7日被衡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养正园办案点,于2019年7月10日被解除留置;因涉嫌诈骗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2013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及刘某某三人每人出资18万元成立**常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主要经营油茶种植。2017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得知种植油茶能申请贷款,遂电话联系在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陈某某,询问**合作社是否能够申请油茶贷,被告人陈某某告知可以申请贷款,但以**合作社名义申请贷款程序繁琐,而以个人名义申请油茶贷程序简单,且油茶种植面积越大,贷款数额越高。
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遂决定以其个人名义申请油茶贷,并填写《湖南省**担保有限公司“油茶贷”推荐函》,以油茶林抚育及新造为目的,申请贷款200万元,推荐函中虚假填写油茶种植面积1273亩,土地流转面积1853亩,并伪造土地使用权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林地流转合同等来证实流转面积。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推荐函中所写油茶种植面积及土地流转面积与实际不符,仍利用其在油茶管理办公室工作的便利,在推荐函“推荐意见”一栏中填写“同意推荐”,签名后加盖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公章,以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名义出具证明,证实**合作社油茶种植面积1273亩,土地流转面积1853亩已纳入常宁市政府油茶产业发展规划。湖南省**担保公司根据“推荐函”对被告人吴某某申请的200万元油茶贷提供担保,被告人吴某某将推荐函及伪造的贷款资料、担保资料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常宁支行,2018年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放190万元至被告人吴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得款后,被告人吴某某将部分资金用于辉煌合作社生产经营,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还款。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7年年初,被告人吴某某在常宁市**市场**门处看到一刻章摊位,因**合作社多数申报资金文件需要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及湖南**大学**学院盖章,被告人吴某某遂起意伪造常宁市**管理办公室及湖南**大学**学院印章,以便申请资金。被告人吴某某向摊主描述印章细节,摊主刻出后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上述两枚印章,将伪造的印章放置于小车扶手箱内。公安机关在依法搜查被告人吴某某的小车时,提取了上述两枚印章。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车内搜出的两枚印章的印文与真实印章的印文不一致。经查,常宁市**管理办公室系事业单位,湖南**大学**学院系湖南**大学下属二级学院,无独立法人资质。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常宁市**镇政府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油茶贷推荐函、吴某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易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9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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