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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将其QQ号码伪装成“蚂蚁金服”、“融360”放贷平台客服用号,通过冒充放贷平台业务员拨打其非法获取他人电话号码,谎称可以提供小额贷款,并诱骗对方添加所谓的平台客服QQ,让客户提供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等材料用于审核放贷,并以放款需要交纳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吴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8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7000元。

(一)吴某某诈骗

1.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冒充“融360”贷款平台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以帮助李某某办理“融360”贷款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冒充“蚂蚁金服”贷款平台客服人员,拨打被害人肖某某手机,以帮助肖某某办理“蚂蚁金服”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6200元。

(二)陈某某诈骗

1.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融360”贷款平台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王某某手机,以帮助王某某办理“融360”贷款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融360”贷款平台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罗某某手机,以帮助罗某某办理“融360”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000元。

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手机卡、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检查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九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硬盘1只。

3.涉案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等物证扣押于侦查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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