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4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丁某某在赌场“出老千”,而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贾某某(另行处理)等人将丁某某带上一辆黑色别克轿车,先后前往本区**水闸、**镇风力发电机附近和**镇码头附近等地催要赔偿。期间,因丁某某无法赔款,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本区**镇风力发电机附近对丁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剥衣等,12月11日5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在**镇地区被放行。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后供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某某、陈某某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吴某某的劣迹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被告人的确定、到案及交代等情况。
3.验伤通知书,证实丁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伴皮下血肿,左耳廓外伤。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因怀疑一个从上海来的老板做庄时出老千,吴某某他们就将那个出老千的人带到了江边,其和那个出老千的坐在“小安”的别克车上,带到哪里都是吴某某指挥的,后来吴某某和“小伟”和那个老板谈了会,接着又开车走了约二十分钟来到一个树林的地方,大家先要钱,后有两三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吴某某说今天那个老板凑不到钱后,其就离去。
5.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10时许,其在一个赌场借给一个坐庄的光头一万元钱。后光头发错了三次牌,一起赌博的人就有意见,开始抢光头桌上两万多块钱,一起赌钱的人都说自己输钱了让赔钱,其也让光头还借的一万块钱。后光头被带到长江边,大家吵着向光头要钱。接着光头又被带上了车,来到了港沿公路最北边的一个风力发电机那边。大家先要钱,后其见有五、六个人对光头拳打脚踢。其看钱是要不到,就同“小伟”先走了。
6.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其获悉在晚上的场子上一个抽老千的光头郎中,就是其下午在另外一个赌场上坐庄的,其就电话给吴某某证实了此事,后其叫了辆车前往北面江边处水闸地方。到了后,看到吴某某坐在车里,小伟和那个抽老千的光头在那儿,其就走过去借着酒劲儿轻轻地说:“给个面子,给我躺下,我做个样子吓唬吓唬你。”然后其用手拉他肩部使他倒在地上,接着就用右脚踩在光头的脚部,佯装踹他几下,顺势从身后拿了把黑色的塑料玩具刀出来时,被几个人拉住了,小伟也在里面拉架,其就威胁小伟,小伟吓得逃掉,其呵斥几声后就乘着那辆黑车离开了现场。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的赌场上,因怀疑“老四”抽老千,吴某某就与“老四”争吵起来,吴某某就叫人架着“老四”上了一辆车到江边,几个人架着“老四”,问“老四”如何解决此事,双方僵持了一段时间之后,其听到喊有刀就冲上去,拿刀的男子一刀砍到了其后背上并追他,被人拉住。后吴某某他们就向“老四”索要十万元钱解决抽老千的事情,但“老四”说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们就将“老四”的上衣脱光之后对他拳打脚踢并进行威胁。后“老四”的电话响了,吴某某他们害怕“老四”的朋友报了警,于是就将其与“老四”带上车,在车上手机被对方拿走,带到另一处江边后,他们将其两人的上衣脱光,包括吴某某在内的七、八个男子轮流殴打“老四”,陈某某在现场叫打的话。打了一会儿后就被人拉开,接着继续向“老四”索要钱解决赌场里抽老千的事情,其被大飞带走。后在**镇一家24小时便利店门口,碰到了吴某某,吴某某让“老四”的朋友凑点钱给他解决抽老千的事情。
8.证人冯某某、龙某某、卢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四人在赌场,当晚一名光头男子坐庄,因吴某某说光头男子发错牌、出老千,吴某某及旁边输钱的就围着那个光头男子要赔钱,后吴某某提出换个地方解决这件事情。吴某某吩咐两个人把光头男子带到顾某某的黑色别克轿车上,顾某某驾车载着卢某某等人跟在吴某某的车后,共三辆车十几个人离开赌场至一处地方,继续向光头男子要钱。
9.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0日晚22时许,其在崇明一赌博场子坐庄时,别人说其“出老千”并将台面上钱抢走,后其被带上一辆黑色老别克轿车,一起离开的有4、5辆轿车。到了一个水闸的地方,大家问其要钱,一个喝了酒的男子将其拉倒在地上,并拿刀吓唬。后其又被带上黑色老别克轿车上,开车带到了一风车发电机边上的树林里,又有人问其要钱,其想了办法但未拿到钱,于是吴某某等7、8个人对其拳打脚踢。其口袋内一部苹果8手机也掉了。接着,穿红色羽绒服的安徽男子把其上衣全部脱光,朱某某被其他人也脱光了上衣,谈判僵在那边。之后,其被带到了**镇码头边树林里,直到早晨5时许才被放掉。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丁某某双侧颞部软组织挫伤,可评定为轻微伤。
1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吴某某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建学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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