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福建省仓山区,户籍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1998年11月9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福建省仓山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至8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伙同 “177”(身份不明)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螺洲街113号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麻将馆、螺洲镇店前村后门埕4号被告人陈某甲住处,以“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2020年8月17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查处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及赌徒26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176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8月27日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记录、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陈某乙等2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永康
检察官助理:陈时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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