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23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村乡**村,现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2005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2007年1月16日因盗窃被合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曰,同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 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 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市江津区**镇**村**号,现暂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2007年5月2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6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黄岩区西城街道黑客网吧后面厂房仓库,窃得电缆线若干,销赃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左右。
2、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黄岩区环城东路金茂大酒店拆迁区,窃得电缆线、电线等物,销赃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
3、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黄岩区环城东路金茂大酒店拆迁区盗窃电缆线时,被事主发现后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马岳某某窜至黄岩区环城东路运管大楼拆迁区,窃得铝块若干,销赃后获利人民币100元左右。
5、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黄岩区金茂大酒店拆迁区窃得电缆线若干,销赃给他人。
6、2020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红十字医院旁边永宁饭店拆迁区一楼入口处,窃得电线、电缆等物,销赃给他人。
7、2020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红十字医院旁边永宁饭店拆迁区二楼办公室,窃得电线电缆等物,销赃给他人。
8、2020年6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红十字医院旁边永宁饭店拆迁区三楼,窃得电线、电缆等物,销赃给他人。
9、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红十字医院旁边拆迁区,窃得电缆线,销赃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左右。
10、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窜至黄岩区万客来宾馆拆迁区,窃得电缆线和电线若干,销赃给他人。
11、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半夜,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丁某甲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工商银行旁边的“衣酷”拆迁区,窃得电缆线、电线若干,销赃给他人获利人民币300元左右。
12、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半夜,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丁某乙窜至黄岩区环城东路万客来宾馆拆迁区,窃得电线、铜线若干,,销赃给他人获利人民币300元左右。
13、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半夜,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丁某乙窜至黄岩区青年东路红十字医院旁边的永宁饭店大院拆迁区,窃得电线、电缆线若干,销赃给他人获利人民币300元左右。
14、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下半夜,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丁某乙窜至黄岩区环城东路运管大楼拆迁区,窃得电线、电缆线若干,,销赃给他人获利300元左右。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供述、同案犯杨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丁某乙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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