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雷某某介绍卖淫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地: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89********,汉族,文盲,无业,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单元**号,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由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同钟某某(另处)通过在綦江区汽车站、万达广场周边酒店通过发放招嫖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介绍未成年人张某某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吴某某负责通过网络定制印有其本人和钟某某电话的招嫖卡片,并驾车带领钟某某、雷某某、邹某某(另处)、骆某某(另处)到本区宾顿酒店、骏怡酒店、派酒店(驿必思酒店)等地,由钟某某带领邹某某、骆某某到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后由吴某某或钟某某通过电话与嫖客商量卖淫的价格,谈妥后安排张某某到相应酒店卖淫,嫖资由嫖客扫码支付给雷某某,由雷某某按约定比例给钟某某和张某某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嫖客杨某某与吴某某电话联系,在骏怡酒店1126房间与张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向雷某某支付宝支付嫖资450元;

2.2019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嫖客李某某与钟某某电话联系,在派酒店8301房间与张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向雷某某微信支付嫖资600元;

3.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嫖客傅某某与吴某某电话联系,在宾顿酒店6909房间与张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向雷某某微信支付嫖资500元。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在吴某某住处将其和雷某某抓获,从该房屋内搜出招嫖卡片2000余张。

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嫖卡片照片、通话清单、雷某某微信及支付宝明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钟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傅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的供述;綦公鉴(电物)[2020]0002、0003号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证实犯罪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从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期间,先后三次介绍未成年人张某某卖淫的犯罪事实;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违反国家法规,明知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而先后三次介绍其从事卖淫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劣迹,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小东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802****;

2.侦查卷3册、光盘17张、提讯证1份;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