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坊**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号**楼。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约**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号**房。2015年5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西**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甲、雷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谭某某在同一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时,合谋出资成立公司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同年8月,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股东加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徐某某、雷某某、谭某某为股东,召集被告人何某丙、何某乙、王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对在广州市内有房产、车辆,征信情况差且急于借款人员放贷,采取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构借款流水、收据等方式,通过层层平账、以中介费、上门费、违约金等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同时对未能约定还款的债务人采取到住处淋红油、堵锁眼、贴街招、写大字报等方式进行恐吓滋扰,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及被害人的日常生活。
1、2017年5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等以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先后多次与被害人林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层层平账、办理房产网签等方式垒高债务。林某某开始仅借款人民币25000元,实际获得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将其债务垒高至人民币430000元。2017年12月,吴某某等人将林某某债务转单至同案人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所在的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使林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房房产作为抵押向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以填平其在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林某某实际获得借款人民币456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甲陪同其将其中的人民币430000元取出并带回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吴某某等人将上述款项瓜分。期间,王某某在吴某某安排下陪同林某某补办房产证及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何某甲陪同林某某到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2、2017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虚高利息借款给被害人麦某某后,因其无法及时还款,吴某某、何某丙、谭某某、何某乙两次于凌晨至麦某某位于本市白云区**路**花苑**街**号的住处,采取拍门、淋红油、堵锁眼、贴街招等方式追债,严重干扰麦某某亲属及邻居的日常生活。
3、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以虚高利息借款给被害人利某某后,因其无法及时还款,吴某某、何某甲、谭某某、何某丙、何某乙、王某某多次于深夜至利某某位于本市番禺区**街**家园**栋的住处,采取拍门、淋红油、贴街招等方式追债,严重干扰利某某亲属及邻居的日常生活。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徐某某、何某丙、何某乙、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严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梁某某、利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高利放贷继而纠集他人采取非法方法恐吓他人追讨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雷某某、徐某某、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方法恐吓他人追讨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乙、何某丙多次伙同他人采取非法方法恐吓他人追讨债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徐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何某甲、雷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王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29卷,光盘10张;
3. 扣押1台电脑、6部手机、25张银行卡、1张利某某身份证及借款合同等物品1批,详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NO:0004002、0004342、0004338、0004341、0004339、0004335、0004337,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冻结被告人徐某某622202360201252****账户内的人民币56277.39元;621226360200177****账户内的人民币20014.55元,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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