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5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许,被告人吴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罗某某处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吴某某委托他人将这把射钉枪改造为火药枪后,又将这把枪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韦某甲。
2019年9月河南省清丰县公安局接公安部指令称,被告人韦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枪支配件,要求清丰县公安局调查核实。2019年9月26日11时许,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都匀市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在韦某甲位于都匀市匀东镇**小区**号楼**室的家中卧室内查获1支枪支、170颗小射钉弹、48颗大射钉弹、1382颗钢珠。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吴某某位于都匀市匀东镇**村的家中卧室内查获2支枪支、1.05千克黑火药、295颗小射钉弹、28颗中射钉弹、271颗大射钉弹、59颗钢珠、3个火药罐、1颗铁砂包、4支枪支配件(无缝钢管)、7颗火筒、7颗空子弹头。经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韦某甲家中查获的1支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从吴某某家中查获的2支枪均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从吴某某家中查获的火药为黑火药。经核实,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均无持枪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销毁证明及图片、淘宝交易记录、指认图片、户籍证明、羁押证明、异地移交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材料;2.证人罗某某、韦某乙、韦某丙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购买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二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05千克黑火药,情节严重,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杜娟
检察官助理:周琦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8540****;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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