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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韩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千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1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路**家。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被千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韩某甲,又名韩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11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屈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421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街**号**号楼**单元**室。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6月被千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6月被千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09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千阳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03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住千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1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331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住千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7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赵某甲、李某乙、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8、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在千阳县**村**组被告人韩某甲家中聚众赌博,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曹某甲、柳某甲、谢某甲、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赌博场地由韩某甲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李某乙提供筹码代替现金放账、记账、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10000余元,李某甲赢500元,柳某甲输1000元,曹某甲赢1500元,吴某甲赢2000多元,张某甲输15500元,谢某甲吃喜500元。李某乙给在场的每人发200元“工资”,给韩某甲300元场地费。张某甲给李某乙还赌账14000元,其中1500元赌账被李某乙免去。

2、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在千阳县**村**组被告人吴某甲家中聚众赌博,李某乙联系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马某甲、曹某甲、裴某甲、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麻将由吴某甲提供,现场使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李某乙提供筹码代替现金放账、记账、抽头渔利,李某乙抽头渔利8500余元,吴某甲赢20000元左右,曹某甲输40000元左右,李某乙输500元,裴某甲赢几百元,屈某甲赢2000元。李某甲给李某乙出借10000元用于结算赌账,李某乙将抽头渔利给李某甲分2000元,并向在场人员每人发200元“工资”。

3、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在**路吴某甲岳父郭某甲家**房间内聚众赌博。李某乙联系曹某甲、张某甲、谢某甲、柳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及赌具扑克牌、麻将(作弊麻将)由吴某甲、韩某甲提供,李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配合吴某甲赌博作弊,后因灯光太暗,未作弊。现场先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后使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李某乙在场先用筹码后用现金放账、记账、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8500元左右,张某甲输7000元,曹某甲输10000元左右,李某甲赢8000元左右,吴某甲输2000元左右,谢某甲赢2000元左右,柳某甲输6000元左右。李某乙向在场人员每人发200元“工资”,并向韩某甲支付300元场地费。

2018年8月26日,张某甲用微信向李某甲还赌账5900元,将柳某甲对其的欠款1000元转到李某甲名下,剩余100元被李某甲免去。曹某甲参与的以上三次赌博总共输50000元左右,李某乙给其免收10000元,曹某甲在2018年8月31日和9月3日,分两次共向李某乙微信还9999元赌账,将王某乙对其的欠款20000元转到李某乙名下,还欠李某乙10000元赌账未还。

4、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伙同景某甲在千阳县**村李某乙家中聚众赌博,李某乙联系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柳某甲、蔺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景某甲联系夏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合伙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由李某乙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李某乙从李某甲处借现金10000元现场放账并抽头渔利,李某乙和景某甲共同抽头渔利12000元左右,每人分6000元左右。蔺某甲输20000元,柳某甲赢1000多元,景某甲、夏某甲、李某丙“绑锅”共输11000元,欠账7000元。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绑锅”共赢5000元,三人每人分得1000多元。李某乙给在场每人发200元“工资”,2018年12月24日夏某甲向李某乙微信还赌账2000元。

5.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屈某甲同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在三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屈某甲联系景某甲、夏某甲、景某乙、柳某甲、张某乙、蒲某甲、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吴某甲从李某甲处借现金10000元用于放账并抽头渔利,吴某甲、柳某甲、景某乙、夏某甲、张某乙、蒲某甲参赌。吴某甲抽头渔利2000元左右,夏某甲赢3800元,景某乙输5000元,柳某甲输5000元,蒲某甲赢1000元左右,张某乙赢200元左右。景某乙向吴某甲还赌账3000元,柳某甲给吴某甲还赌账5000元。

6、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在三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屈某甲联系张某乙、景某乙、景某甲、夏某甲(另案处理)。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作弊扑克牌)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李某甲提供现金20000元交由屈某甲放账、记账并抽头渔利。吴某甲、李某甲、张某乙、景某乙、夏某甲参赌,屈某甲抽头渔利110000元左右,吴某甲输30000元左右,李某甲赢18000元左右,张某乙输61000元左右,夏某甲输32000元左右,景某乙输4000元左右,屈某甲给在场每人发500元“工资”,给吴某甲500元场地费。

景某乙10月9日与10月10日两次共输17000元,经商议向屈某甲还赌账10000元,其中1000元屈某甲转给李某甲,9000元屈某甲转给吴某甲。夏某甲10月9日和10月10日两次共输38000元,经商议向屈某甲还赌账20000元,屈某甲获利6000元,剩余14000元给吴某甲,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各分得3000多元。

7、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在四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屈某甲联系黄某甲、陇县马姓男子(另案处理),吴某甲联系罗某甲(另案处理),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作弊扑克牌)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提供,现场用扑克牌(作弊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陇县马姓男子、王某丙(另案处理)、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参赌,李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参赌,后因其他原因未作弊。李某甲提供10000元现金供本人、吴某甲、韩某甲、赵某甲、王某丙放账使用,黄某甲提供现金供陇县马姓男子放账使用。屈某甲抽头渔利4450元,陇县马姓男子赢1200元,给黄某甲400元,赵某甲赢2400元左右,李某甲输1500元左右,罗某甲输1000元左右,王某丙替吴某甲参赌,输6000元左右,事后屈某甲给黄某甲分1400元渔利,赵某甲所赢2400元自己花销。

8、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千阳县**村**农家乐聚众赌博,杨某甲联系高某甲、邬某甲、王某丁、任某甲、卜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并用自己的陕C*****车辆将参赌人员接至农家乐,杨某甲、高某甲、邬某甲、张某乙参赌,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由杨某甲提供,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杨某甲提供16000多元现金放账并抽头渔利,杨某甲抽头渔利8000元左右,高某甲赢1000元,杨某甲给在场人员每人发100元“工资”,单独再给王某丁200元服务费。

9、一两天后,被告人杨某甲在千阳县**村**农家乐聚众赌博,杨某甲联系郑某甲(另案处理)、高某甲、邬某甲、王某丁、任某甲、卜某甲、张某乙,并用自己的陕C*****车辆将参赌人员接至农家乐,杨某甲、高某甲、邬某甲、郑某甲参赌,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由杨某甲提供,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杨某甲提供30000多元现金放账并抽头渔利,杨某甲抽头渔利24000元左右,郑某甲输93000元左右,杨某甲输16000元左右,杨某甲向在场人员每人发100元“工资”,单独再给任某甲和王某丁各100元服务费。事后郑某甲向杨某甲还现金32000元,替杨某甲顶王某壬(另案处理)欠条50000元,共计还赌账82000元,其余赌账被杨某甲免去。

10、2018年过年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千阳县**小区其家中聚众赌博,杨某甲联系高某甲、邬某甲、王某丁、任某甲、卜某甲、张某乙等人参赌,赌具扑克牌由杨某甲提供,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杨某甲提供30000元现金放账并抽头渔利,任某甲替杨某甲抽头渔利40000多元,高某甲输80000元,杨某甲输32000元左右,杨某甲向在场人员每人发300元“工资”,单独再给王某丁200元服务费。

11、第二天晚上,高某甲因前一天输钱无法还账,联系被告人杨某甲继续在千阳县**小区杨某甲家中合伙聚众赌博,杨某甲联系邬某甲、王某丁、任某甲、卜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参赌,赌具扑克牌由杨某甲提供,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杨某甲提供15000元现金、高某甲提供30000元现金,两人共同提供45000元现金放账并抽头渔利,任某甲替杨某甲抽头渔利30000元左右,张某甲输156000元,邬某甲赢50000元左右,杨某甲输10000多元,高某甲输12000元。杨某甲向在场人员每人发300元“工资”,给卜某甲、张某乙、任某甲、王某丁每人200元服务费。事后张某甲向杨某甲、高某甲还赌账20000元,后张某甲通过王某戊(另案处理)向杨某甲、高某甲还赌账80000元,共计还赌账10万元。

12、2018年8、9月份的一天,卜某甲在千阳县**小区被告人杨某甲家中聚众赌博,赌博场地由杨某甲提供,杨某甲、张某乙、景某乙、卜某甲、裴某甲、王某丁、任某甲、王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在场,杨某甲、张某乙、王某己、屈某甲、李某丁、王某庚(另案处理)等人参赌,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卜某甲提供20000元现金在场放账、记账、抽头渔利,任某甲替卜某甲抽头渔利5000多元,屈某甲输17000元,李某丁输7000元左右,张某乙赢3100元左右,王某庚赢4000多元,杨某甲赢1000多元。卜某甲给杨某甲300元场地费,给在场每人发100元“工资”,屈某甲向卜某甲还赌账14000元。

13、2018年10月的一天,卜某甲、黄某甲伙同张某乙、任某甲、景某乙等人在千阳县**镇**小区被告人杨某甲家中聚众赌博,赌博场地由杨某甲提供。杨某甲、卜某甲、张某乙、景某乙、贾某甲(另案处理)参赌,现场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黄某甲提供20000元现场放账并抽头渔利,任某甲替黄某甲抽头渔利80000元,杨某甲和卜某甲“绑锅”共输22000元左右,景某乙输34500元,张某乙输1500元,贾某甲赢8000元。事后卜某甲给杨某甲500元场地费,杨某甲向卜某甲还赌账2000元,景某乙向卜某甲还赌账4000元,其余赌账被免。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乙组织14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9000余元,赌资数额累计11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明知李某乙聚众赌博,为其提供场地,李某甲为其提供赌资,三人均构成赌博罪的共犯。被告人屈某甲、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组织7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12000余元,赌资数额累计137000余元。被告人屈某甲、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组织4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4450元,赌资数额10000余元。被告人杨某甲组织15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87000余元,赌资数额累计497000余元。

二、诈骗罪:

1、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在三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屈某甲联系李某戊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麻将(作弊麻将)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提供,现场使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李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配合吴某甲等人赌博作弊吴某甲、李某甲、屈某甲、李某戊参赌。吴某甲提供20000元现金交由韩某甲现场放账、记账、搞服务,屈某甲输10000元,吴某甲、李某甲、韩某甲、屈某甲四人“绑锅”输赢算一起,李某戊输44000元,案发前李某戊未还钱。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三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屈某甲联系景某甲、李某戊、张某乙、景某乙、夏某甲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作弊扑克牌)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吴某甲、张某乙、景某乙、夏某甲、李某戊参赌,吴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配合屈某甲赌博作弊。吴某甲从李某甲处借现金10000元交由屈某甲放账、记账、抽头渔利,当晚抽头渔利5000多元,吴某甲、屈某甲二人“绑锅”输赢算一起,李某戊输17000元,夏某甲输6000元左右,景某乙输13000元,张某乙赢13000元,吴某甲输2000多元,案发前李某戊未还钱。

3、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在四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赵某甲联系李某己参赌,赌博场地和赌具扑克牌(作弊扑克牌)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提供,现场使用扑克牌“开拖拉机”的形式赌博,李某甲佩戴作弊用的隐形眼镜配合吴某甲等人赌博作弊吴某甲提供30000元现金在场放账,象征性的抽头渔利约1000元,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四个人“绑锅”输赢算一起,李某己输55000元。

当晚李某己向李某甲还5000元,事后向吴某甲还38000元,向韩某甲还5000元,吴某甲免去其2000元,共计还48000元,还欠韩某甲5000元未还。所得钱款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四人每人分得7000元,剩余由四人去甘肃省**市找生意、吃饭、住宿等花销。

4、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在四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韩某甲联系韩某乙、韩某丙、倪某甲、赵某乙、韩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参与赌博,赌博场地和赌具麻将(作弊麻将)由吴某甲、李某甲、韩某甲、赵某甲提供,现场使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李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配合吴某甲等人赌博作弊,韩某乙、韩某丙、倪某甲、吴某甲、韩某丁、韩某甲、赵某甲、赵某乙参赌。吴某甲提供30000元现金交由韩某甲放账、记账、抽头渔利,韩某甲抽头渔利4000多元,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四人“绑锅”输赢算一起,韩某乙输29000元,韩某丁输18000元,吴某甲赢25000元左右,赵某甲赢20000元左右,倪某甲赢1200元左右。事后韩某丁因系韩某甲亲弟,被免去赌场债务,韩某乙给吴某甲还28000元,吴某甲免去其1000元,所得钱款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每人分得7000元。

5、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在四人开设的麻将馆内聚众赌博,韩某甲联系倪某甲、王某辛、赵某乙。赌博场地和赌具麻将(作弊麻将)由吴某甲、李某甲、韩某甲、赵某甲提供,现场使用麻将“推对子”的形式赌博。吴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倪某甲、王某辛、赵某乙参与赌博,李某甲佩戴作弊用隐形眼镜配合吴某甲等人赌博作弊。吴某甲提供50000元现金交由韩某甲放账、记账、抽头渔利,韩某甲抽头渔利6000元左右,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四人“绑锅”输赢都算一起,王某辛赢1000多元,倪某甲输110000元。倪某甲当场向吴某甲打下110000元欠条,由王某辛担保,案发前倪某甲未还钱。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四人共同实施诈骗作案一次,未遂44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屈某甲二人共同实施诈骗作案一次,既遂12000元,未遂21000元。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四人共同诈骗作案三次,既遂76000元,未遂1150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8年12月15日前一段时间,被告人李某乙为向被害人王某乙讨要欠款,长时间跟踪、滋扰、威胁王某乙。并于12月16日零时许将王某乙带至千阳县**村李某乙家中非法拘禁,期间李某乙安排其弟李某庚将王某乙带至千阳县**酒店住宿,并于12月16日上午送回李某乙家中。李某乙在其家中为索要欠款与王某乙发生争执,遂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殴打王某乙致其受伤。12月16日13时许,王某乙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向其朋友谢某甲发送微信告知其赶快报警,谢某甲随即报警,千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于当日14时30分许,将王某乙从李某乙家中带出。

千阳县**路吴某甲岳父郭某甲家**麻将馆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共同出资开设。其中麻将机2台、正常麻将、麻将椅、置物架由赵某甲提供,麻将馆内空调由李某甲出资购买,1张单人床由韩某甲提供,沙发、茶几等都是吴某甲丈人家的,作弊用麻将、扑克牌、吴某甲的作弊隐形眼镜由吴某甲持有,李某甲的作弊隐形眼镜由李某甲持有。赌场内有A4纸打印“概不赊账,望君止口”标语,麻将馆2018年8月至10月的三个月房租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各支付800元,共计24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三个月房租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各支付750元,共计3000元。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为赌博时实施作弊诈骗他人钱财,共同花费3000元在其中一台麻将机装入作弊用控制器,用于控制骰子点数。在**市购买作弊用扑克牌、1副作弊麻将、1副作弊用隐形眼镜,共计花费1300元左右,费用由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赵某甲均摊,作弊用隐形眼镜由韩某甲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筹码、扑克牌、麻将、隐形眼镜等;2.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搜查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李某乙、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韩某甲、李某甲、屈某甲现羁押于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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