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雪群,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6年开始接受下家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游某某、杨某某(已判刑)非法香港六合彩投注,扣除给下家10%及自己2%的提成后,将剩下的投注额通过微信转给上家“**百货”。其中,杨某某(已判刑)自2016年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的**百货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92236元后,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吴某某,并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颜某某自2019年2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美食广场的**百货店非法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270891元后,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吴某某,并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张某某自2016年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的**小卖部和**村**工业区的**百货非法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291104元后,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吴某某,并从中收取提成;被告人游某某自2019年8月开始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的**超市内非法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共人民币115563元后,将投注款转给被告人吴某某,并从中收取提成。
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肇庆市高要区**镇**工业园**公寓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当场扣押手机一台;同年6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美食广场**百货店抓获被告人颜某某,当场扣押收据一张,手机一台;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工业区**百货店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扣押收据一张,手机一台;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路**百货店抓获被告人游某某,当场扣押手机二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游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游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颜某某、张某某、游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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