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街**号**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田某甲、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田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的家中,组织田某乙、樊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马某某、吴某某、田某甲约定从中分利,马某某、吴某某邀约参赌人员并参与赌博,田某甲联系赌博场地,郭某某通过提供赌博场地获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6.9016万元及验钞机等赌博工具。被告人吴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被巡逻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某甲、郭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7日、5月11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樊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田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田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吴某某、田某甲、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田某甲、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725****
被告人吴某某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村**号,联系电话1379753****
被告人田某甲被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街**号**栋**号,联系电话1347781****
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