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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马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87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浙江省平阳县**镇**号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3260项目利用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编造所谓国家扶贫工程、“中国梦”项目等虚假项目,无任何经营产品,以发展会员可获得高额消费卡、高额奖金等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加入者需要交纳加盟费人民币3360元,分会员(2人以下)、推广员(3-13人)、培训员(13-81人)、代理员(81-491人)、代理商(491人以上)五个级别。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经人介绍,先后加入3260项目,成为3260项目不同层级的代理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经童某某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考察3260项目,2017年11月左右加入3260项目,后又发展了被告人林某某以及赵某某等人加入3260项目。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在3260项目组织中上升为代理员级别。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366814200********)协助童某某收取3260项目加盟费人民币180万余元,通过hddbh****微信号(微信昵称:遇到缘分)协助童某某收取3260项目加盟费人民币30万余元。

2.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经网友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3260项目基地考察学习,2019年2月加入3260项目,后多次到3260项目基地学习,在3260项目组织中上升为培训员级别,2019年7月,成为3260项目的寝室长,负责收集3260项目会员的身份资料并上交给童某某。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02690********)协助童某某收取3260项目加盟费人民币120万余元

3.2018年冬季,被告人林某某经被告人吴某某的介绍来到吉林省辽源市3260项目基地,考察后加入3260项目,后多次到3260项目基地学习。被告人林某某明知3260项目系虚假项目仍积极发展下线成员,通过111356771****微信号收取加盟费,经查,被告人林某某经手收取的加盟费达人民币5040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被抓获;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退出其收取的赃款人民币5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银行账单、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统计表格、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承诺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童某某、蒋某某的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协助他人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协助他人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某协助他人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马某某被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771****、135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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